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乡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50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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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乡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507号

2024-11-27 16:22:07 技术资讯

  依据《兽药处理条例》和《兽药进口处理办法》规则,农业乡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《进口兽药处理目录》,现予发布,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。

  依据《兽药处理条例》和《兽药进口处理办法》规则,农业乡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《进口兽药处理目录》,现予发布,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。

  依据《兽药处理条例》和《兽药进口处理办法》规则,农业乡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《进口兽药处理目录》,现予发布,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乡村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》一起废止。

 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,应向农业乡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请求《进口兽药通关单》。进口单位凭《进口兽药通关单》向海关处理进口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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